涉貪定讞 台東26現任卸任議員將入監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3日電)纏訟10幾年的台東縣議員涉嫌集體收取小型工程款回扣和詐領社團補助款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26名現任、卸任縣議員即將入監,備受矚目的吳俊立全身而退。

民國89年台東縣41名現任、卸任縣議員爆發集體詐領社團補助費和收取小型工程回扣,遭到台東地檢署提起公訴,當中最受矚目的是當時擔任台東縣議會議長的吳俊立。

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求處重刑,吳俊立等人從1審到更2審,皆判處有罪。

更3審吳俊立改判無罪,檢察官和當事人均上訴最高法院,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和被告上訴,26名現任、卸任縣議員判刑定讞,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9年有期徒刑,僅有吳俊立和林富雄無罪定讞。1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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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搶退 阻退條款仍躺在立院

涉貪或瀆職 一審有罪不受理退休申請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身陷洩密案官司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退休後可領高額月退俸,由於洩密案二審宣判在即,法界指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公務員若涉貪或涉犯瀆職罪章,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不受理退休申請,然此草案一○一年提出後,仍在立院朝野協商,不適用這次的黃世銘退休案。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廿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只有在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四種情況下,才喪失領受退休金權利。此外,第廿一條規定,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期間,或涉內亂、外患罪尚未判刑確定或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銓敘部才不受理退休申請。

依現行法,黃世銘經監察院兩度彈劾未過關,在職期間也沒遭去、免職或懲戒,並無不准退休的條件。有法界人士說,黃世銘所涉洩密等案,一審被判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沒遭褫奪公權,推測就算二審判決有罪確定,通常情況下,刑度不會比一審重。

一名檢察官表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將來退休後,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直到服刑期滿才能恢復;此外,公務員在職期間,若涉嫌貪污罪或瀆職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不得申辦退休。

不過黃世銘抓準時機,在判決尚未確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也未完成立法前,選在法官法退休新制上路首日申請退休,對他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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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判刑可易科45萬 退休金1270萬追不回

引發馬王政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今(12)因將偵查中秘密書面呈給馬總統,被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審判刑1年3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45萬元。不過黃世銘已在上月6日退休,可支領17萬6000元月退俸,銓敘部表示,判刑將不影響其退休金。

 

銓敘部退撫司官員表示,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死亡、遭褫奪公權、犯內亂外患罪或喪失國籍,才會喪失領退休金的權利,黃世銘不符合停發和喪失的條件,因此被判刑也不影響領退休金。不過,銓敘部會在立法院本會期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擬追回涉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的退休公務員退休金。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表示,部內初步認定黃世銘退休日期是在判決定讞之前,追回退休金並無法源依據,但最終仍會尊重銓敘部決定。陳明堂指出,黃世銘所涉為洩密,依《法官法》認定為瀆職,故意犯此罪者應予免職,但必須是「判決確定」,黃世銘於1月6日退休時尚未判決定讞,沒有不准的理由。

 

1950年出生的黃世銘尚未滿65歲,但年資已滿30年,他在去年12月初依《法官法》申請提前於今年1月6日退休,而《法官法》新制就在他退休生效日同一天上路。

 

依照新法,黃世銘年資滿30年,且年滿60歲就可以一次請領退休金新台幣1270萬元,或是每月領月退俸17萬6000元,比起現行的「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多出700多萬元。依《中央社》報導,黃世銘規劃月領和一次領各半,月領部份約可月領17萬元退休金。

 

退撫司官員表示,銓敘部2011年提出修法,擬追回涉貪污或瀆職罪的公務員退休金,遭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退休金全數追回,遭判3年以上、未滿7年者減發50%;3年以下則減發20%。但因立法院將此案和年金改革案併案處理,因此還卡在立法院,銓敘部將重新提案,盼本會期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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