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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想瀆職不起訴?

記者鄒景雯/特稿

因為法務部定調為烏龍監聽,因此北檢準備將特偵組以無違法不起訴?此事倘若為真,北檢已涉嫌瀆職不起訴;否則,北檢應該同時說明,援「通訊保障監察法」被執法單位僅供參考為例,以後全民是否都可以據此公然不必遵守任何法律規定?

特偵組以「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所展開的一連串濫權監聽,北檢如果要協助其進行開脫,最起碼必須向全民報告一件事︰監聽到底可不可以掛A案查B案?而後由特偵組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將B案的內容公諸全民知曉?

這件事是所有犯意的源頭,除非北檢準備就此背書,才可能官官相護。「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的案由很清楚,是為了偵辦法官陳榮和涉貪案,因此將柯建銘一併列為監察對象,從而在監聽的過程中,意外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的對話。

柯建銘與王金平之間的對話,已與通訊監察書上的案由不符,是屬通訊監察所得資料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依據通保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該報請許可後銷毀,特偵組當然並未銷毀。

既未銷毀,特偵組若欲續查涉嫌關說案,竟捨棄了另立案號的法定嚴謹規定,而以「擴線」便宜行事,還辯稱實務上皆是如此,法院也已同意,知法玩法弄法毀法若此。如果這種作為遭揭發後,全國檢察官、法官全都沒意見,這就表示,以後所有司法人員都還要繼續這麼做,那麼通保法留著何用?其他法律又何必遵守?六法全書豈不拿來當柴燒更有實用價值?

王與柯「練肖話」,有沒有構成政治關說司法?特偵組本來要在九月二日找當事人說明,後來卻在未完成這關鍵的程序之下,由總長黃世銘與總統密集報告通聯後,逕行將特偵組未經法律程序界定的自行認定,在九月六日公告全民周知。這個徹底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模式,如果北檢敢吞,那麼,北檢招牌如果被卸下來,就不構成毀損罪,反正六法全書都成廢紙了,以後大家用暴力就好。是不是這樣?大家等北檢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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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若不起訴 根本在演戲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如果北檢以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公共利益」但書限制條款等由,將黃世銘不起訴,那擺明就是「司法遇到有權位者會轉彎」;律師邱一峰也說,公共利益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北檢若以此不起訴,根本在「演戲」,虛晃一招!

林峯正說,他看不出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個案有何公益性,更不知道總統早一天或早三天知道這件關說案能幹嘛?老百姓無法接受這種不起訴理由,如果司法機關要替黃世銘除罪化,勢必引起各界反彈,若法律是看人的身分來解釋,那就不需要法律了。

邱一峰說,若此案不起訴,北檢擺明是先射箭再畫靶,糊弄人民,隨便找理由替黃世銘與馬英九解套。他認為,如果北檢以「公共利益」不起訴黃,將逼人民再度走上街頭!

邱一峰表示,此案牽涉總統與檢察總長,交北檢偵辦也有球員兼裁判疑慮,建議台灣師法國外,面對檢察官濫權案件,成立大陪審團公審,真相才會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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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 未起訴8軍官 立委批軍檢濫權包庇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鄭淑婷/綜合報導〕軍檢偵辦洪仲丘案,疑涉濫權起訴、濫權不起訴?民進黨立委陳其邁、陳亭妃昨出示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的筆錄及相關公文指出,郭已提醒長官不該將洪送進悔過室,但多位核可簽呈的軍官均未遭起訴,僅起訴說實話的郭毓龍,呼籲桃園地檢署主動偵辦。

送禁閉公文 簽核軍官竟沒事

陳其邁說,郭毓龍在筆錄中提及九位軍官,除前五四二旅旅長沈威志遭起訴外,五四二旅參謀主任張治偉接獲洪的求救簡訊後仍核可簽呈、五四二旅人事官石永源明知資料未齊備仍核可簽呈、五四二旅醫官王紹中明知BMI指數高達三十三仍核可體檢報告、二六九旅副旅長黃天任預知資料未齊備仍核可簽呈,以及二六九旅旅長楊方漢、參謀主任黃天啟、政戰主任陳毅銘、人事科長戴子偉皆知此案不符「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仍核可簽呈。

他質疑,何以這八位軍官均未被起訴?反而是善盡提醒責任、說實話的郭毓龍被起訴;軍檢完全就是抓小放大,故意包庇。更詭異的是,郭毓龍只要提到「長官」,軍檢馬上就休息,難道軍檢是在休息過程中,向郭講了什麼?

陳亭妃則出示體檢報告、五四二旅函文、簽呈、士評會簽到表指出,醫官無視洪的BMI指數高達三十三還簽具正常,沈威志明知沒召開人評會還簽可,甚至先同意再補充意見,以及士評會簽到人數明顯不足、筆跡也有問題,都涉及偽造文書,但軍檢也都沒對此起訴。

此外,桃園地檢署偵辦洪仲丘案過失致死罪部分,昨約談已退伍的救護車何姓駕駛兵,偵訊重點在於洪仲丘送醫過程,救護車為何不開蜂鳴器、車速、經過號誌等疑點,釐清是否有延誤送醫情形,何姓駕駛兵偵訊結束後,面對詢問表示:「我已經退伍,不想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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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電高層涉自肥 未損公司利益不起訴

2013年10月09日14:05

【賴又嘉/台北報導】台電轉投資股票上市台汽電公司(8926),日前遭人檢舉指2009年9月間,當時董事長李原宣、總經理徐崧富、副總經理余廣勛未經董事會同意,巧立名目發放8303萬元專案激勵獎金自肥,李、徐、余3人因此各分得300萬元、1000萬元及950萬元,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檢方查出,專案激勵獎金政策是在李原宣接任台電董事長前,由前任董事長簽准,李上任後只是執行前任董事長政策,且因營運獲利超過預期,導致相關人員領到的獎金超過預期,且事後台汽電董事會也調整董事長等高層領得獎金上限,李原宣等人也將差額繳回公司,檢方認為沒造成公司損害,今將李原宣等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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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李原宣等人未損害公司利益,因此不起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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