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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2

〔記者張筱笛、施曉光/台北報導〕國民黨前天公布目前黨產淨值約一六六億元,時代力量立院黨團總召徐永明昨召開記者會質疑,國民黨刻意忽略附隨組織如婦聯會、救國團等財產,「一六六億元是謊言」,國民黨對此回應,婦聯會、救國團與國民黨並無附屬關係。

  •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右二)昨日舉行「千億勞軍捐流入私人口袋!?」記者會,批評婦聯會是黑機關,沒有法律依據,應該廢止。(記者方賓照攝)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右二)昨日舉行「千億勞軍捐流入私人口袋!?」記者會,批評婦聯會是黑機關,沒有法律依據,應該廢止。(記者方賓照攝)

國民黨:與婦聯會等 並無附屬關係

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羅承宗在記者會上表示,國民黨的黨產報告只說明「國民黨」財產,不認為婦聯會是黨產一部分,但《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明確指出,國民黨政府籌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婦聯會前身)」,可證明婦聯會即國民黨附隨組織,其資產應列為黨產。

羅承宗並說,國民黨政府在威權時期「零元取得的高價資產」,在黨產報告中僅以「轉帳撥用」四字輕描淡寫,這些資產經轉手後賺了多少錢,皆未清楚交代。

永社理事、律師黃帝穎則指出,婦聯會過去收取的「勞軍捐」沒有法源,根本違憲。

徐永明說,一九五五至一九八九年間向人民收取共九六九億元做為「勞軍捐」,這筆錢從未進國庫,內政部也無從查起;婦聯會身為政治團體,卻從未申報財務,而主管機關明明可要求限期改善,內政部至今只發函宣導,「難道陳威仁只能發公文,不能警告婦聯會嗎?」

針對質疑,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劉立方表示,基於人團法第四十九條,內政部對政治團體採取高度自治、低度規範,並「鼓勵」政治團體申報財產。

楊偉中:黨產是「黨剝奪人民」

此外,國民黨主席候選人洪秀柱前天針對黨產問題表示,過去黨產「到底是政府幫黨,還是黨幫了政府?大家可以理性檢視」,此話昨日招來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質疑,並指「黨產不僅是『政府幫黨』,更是『黨剝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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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黨產鼓勵「污點證人」 黃國昌建議增列私人免責或獎勵條文

針對「不當黨產條例」立法追討國民黨黨產,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4)日主張,條文中可考慮增列,若將來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個人」,例如黨營事業的現任或前任主管時,若他們願主動說明,可考慮給予「免責」或「獎勵」。

黃國昌舉例,「譬如說劉泰英先生那樣職位角色的人,應該會給委員會相當大的幫助」,「與其讓他們在抗拒之下不願提供完整的資訊,不如給他們某個程度上的免責」,但是否要給予獎勵?黃國昌強調「可以再斟酌」。

針對黨產條例中有關鼓勵公務人員追討黨產的部分,黃國昌認為可擴大到非公務人員的部分,當考慮到受調查是個人時,該個人未必是公務員,例如某黨營事業的現任或前任主管,對這些財產他有非常豐厚的訊息和知識,只有他出能講才能把這財產講得非常清楚。

他說,這時對於「免責」和「獎勵」可能就不僅僅是要擴大到公務人員,可能私人也要包括在這裏面,「才能鼓勵他們出來講真正碰到的狀況」。

時代力量轉型正義小組召集人、立委林昶佐今天下午召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公聽會」,黃國昌在會中做出以上表示。

黃國昌指出,有關不當黨產追討,在扁政府時雖然不是很成功,「但不是不努力,而是當時國會沒取得多數」,雖然在行政院下成立了特別小組,後來被逼成針對個別財產來訴訟的方式來進行。

黃國昌接著說明,這種個別訴訟的經驗所產生出來最實際的效果,大概有二個,第一就是在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的問題,第二是民法消滅時效的問題,個別訴訟案都是在跟這二個問題纏鬥,花了相當大的資源,「成功取回來的並不是沒用,但跟所有要追討的相比,事實上是九牛一毛」。

針對目前很多提到立法院有關不當黨產追討的法案版本,黃國昌說,多數也是沿著2002年後大家完成的草案,對此他也提出若干疑問。

對於會中有學者建議,調查委員會以設置準司法機關來處置,排除司法救濟的可能性,黃國昌認為,如果脫離實務脈絡,是一個可以值得思考的可能性。

他說,過去他也曾努力進行一些準司法機關、可進行裁判性質的委員會,在非常多的脈絡中曾試過,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裏面的裁決機制,最後的裁決就排除銀行可以向法院提司法審查,或者就是說像有關勞工裁決機制中,要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處分的問題,這個裁決機制做出來就是最終的。

黃國昌表示,雖然這些裁決機制有它的良法美意在,「但目前整個司法機制對這件事情呈現出來仍相當保守的狀態」,雖然國外提的立法都看得到,有關違憲的立法審查跟德國法走得非常近,這些立法上的常識,其實經過很多次的努力大概都會碰壁,在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的條件下,會讓人比較擔心在憲法訴訟時可能會面臨到的風險,「特別是現在憲法法庭組成結構,相信大家都意識得到」。

針對拒絕證言的部分,黃國昌也指出,草案中擬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可以令該機關去調閱文件,受調查的個人不可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在大部分草案是規定在第十一條當中,「個人出席這個調查委員會的義務我是贊成的,但草案中並沒去設計受調查的個人的拒絕證言權,這是在法案中完全沒看到的」。

他也質疑,「是否有正當事由可拒絕時,可排除出來做證或迴避?雖然它有準用目前的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聽證的規定,但目前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規定程序中,也沒有拒絕證言的規定,若有立法上的空白,是否有必要在草案中清楚定義下來」。

此外,有關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認定的程序,黃國昌則說,他在草案中有看到定義,「但沒看到有一個認定的程序,在這些組織申報之後有一個認定的處分,或在它移轉之後有一個處罰的處分」。

黃國昌擔憂,在抽象性的定義下,並沒有列舉到底附隨組織指的是哪些,因此該委員會是否應有一個職權,對於哪些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做一個認定處分的權責,「當然可能會有一些被認定的組織,若自認不是落在這範圍當中,自己再對這個認定的處分去尋求救濟」。

他解釋,之所以會做這樣的建議,是因為現行的草案中,都是以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概括性的移轉來做規定,在此法生效後就不能再做移轉,禁止移轉的處分若是在法律上用一般性、概括性、原則性,而不是要由委員會另外再下一個類似禁制令來移轉的話,「這就牽涉到附隨組織必須要很清楚知道,它現在已被認定為附隨組織了,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性地(財產)依法都不能移轉」,「這在法律上會產生一個高風險,就是附隨組織自己不認為自己是附隨組織,可能會產生相當大的爭議」。

因此他建議,在立法設計上,是否應透過委員會組成之後,「要先對附隨組織先下一個確認的處分」,處分一旦做成之後,馬上可以跟這些組織,按照黨產條例第八條概括性地禁止處分,讓它的法律效果能馬上連結在一起。

黃國昌也提出一些技術問題,「最後是這樣的法律設計,若與會學者認為可行,是否在表決權數上,在出席比例上要跟移轉處分一樣被認定是重大處分,因此出席比例不是跟一般表決一樣用1/2,而是用3/4的高門檻,還是附隨組織的認定用1/2的門檻就可以滿足這樣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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